1939年我军推出军衔制 16年间先后三次搁浅(4)

2020-06-11 16:43 33914 移动版

  各部队根据党中央、毛主席的指示,立即对实行军衔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

  然而,各部队制定的实行军衔制的各种规定和细则尚未来得及具体落实,国民党便撕毁了“停战协定”和“政协决议”,发动了对解放区的全面进攻。我军被迫进行自卫反击,全面投入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之中,实行军衔制的事情再次中止。

  新中国成立不久,在中国掀起了一场向苏联学习的高潮,我军与全国人民一样也热情极高地投入到这场学习运动之中。与此同时,对军衔的评定工作再次被提到议事日程。就在我军再次准备实行军衔制之际,抗美援朝战争爆发了。这是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全军实行军衔制的问题无疑又被暂时搁置起来。

  1953年底至1954年初,中央军委在北京召开了一个长达55天的军队高级干部会议。中央军委在这次会议上明确提出了要在人民解放军中实施军衔制、干部薪金制和义务兵役制三大制度。

  1955年1月23日,中央军委发出《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和《关于颁发勋章奖章工作的指示》。1月28日,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实施军官服役条例,实行军衔制度的宣传要点》。2月8日,包括军官军衔制有关内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会议审议通过,由毛泽东签署命令,在全国公布实施,这个条例规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条件、来源、军衔、奖励、权力和义务、预备役等问题,同时宣布人民解放军将于1955年10月1日开始实行军衔制度。军官军衔等级正式设为四等十四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