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军历史上的另一次临时性授衔,是1946年为我军派往各地的军事调停处的代表进行授衔。当时,为便于我方代表与国民党的代表进行平等工作,对部分人员进行了临时性的授衔。如当时驻沈阳的我军代表饶漱石被授予中将军衔;驻四平的我军代表耿飙、驻本溪的我军代表许光达、驻太原的我军代表陈赓、驻徐州的我军代表韦国清等人都被授予少将军衔;驻淮阳的我军代表韩念龙、驻德州的我军代表符浩被授予上校军衔。由于是为工作之便而进行的临时性授衔,这一工作在国民党发动了全面内战之后即自行停止,被授衔军官的军衔也就随着工作的变化而自动取消了。
我军授衔工作真正作为一种制度被正式提出并讨论过的,应当是1946年初的那次,但因第三次国共合作破裂而被迫中止。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共两党进行重庆谈判。在“双十协定”及“政协决议”中,规定了有关改编国民党与共产党军队的内容,其中包括共产党的军队实行军衔制。于是,我军的军衔工作再一次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
为在我军全面实行军衔制,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于1946年2月24日发布了《关于军队整编的若干问题的指示》,提出“我党军事干部应该请示政府加委,取得正式官衔,以便在将来国防部中占有一定地位,由国家按级一律待遇”。并决定“我军各级干部即须执行将校尉的正规制度”。这个“指示”还对参加评衔和不参加评衔的人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