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巡按制度在清代仅存顺治一朝(2)

2020-02-14 16:56 6749 移动版

  巡按制度的首次实行期是从顺治元年(1644)五月到顺治七年(1650)四月,为期六年,正值多尔衮摄政时期。这一时期的巡按是随着清军征服疆域的扩展由北向南陆续派遣,选派也是非常急促,基本上是先于督抚而设。至顺治七年四月,四方平定,由于经费困难,户部建议裁撤巡按,该制度遂暂时停废了。

  巡按制度的第二个实行期是从顺治八年(1651)四月至顺治十年(1653)五月,为期两年。顺治八年(1651)二月,福临刚刚亲政,给事中姚文然便以言官身份上疏请求顺治帝重新派遣巡按巡察地方,顺治帝立即采纳了此建议。按照制度规定,巡按要从监察御史中进行选派,但清初监察御史额定的四十人均为汉人,满、蒙官员无法参与竞选。而且这一时期,各地巡按参劾了大量地方官员贪腐案件,仅顺治八年(1651)九月这一个月内,就有三起地方官员贪腐案件被巡按御史纠参,分别是巡按御史王应元劾福建建南道佥事曾延孔、巡按上官铉劾江南徽宁道参政袁仲魁、巡按杜果劾浙江绍台道副使耿应衡,被弹劾的官员均被革职。由于清初地方官员绝大多数均为满蒙出身,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巡按制度激起了满蒙利益集团的强烈不满,由此产生了巡按存废的反复论争。以郑亲王济尔哈朗为首的满洲贵族官员不断上疏,顺治十年(1653)五月,济尔哈朗等又上疏建议裁汰巡按,吏部与都察院商定暂停派遣。

  第三个实行期是从顺治十二年(1655)七月至顺治十七(1660)年七月,为期五年。顺治十一年(1654)四月,给事中林起龙等纷纷指斥州县官贪腐现象严重,如果不选派巡按巡视各地,难以扭转吏治败坏的局面。济尔哈朗等见巡按派遣势在必行、无法阻挡,便提出每省应增加一名满洲巡按,实行巡按满、汉复职制,顺治帝未予采纳。济尔哈朗等又提出巡按可从中央各部郎官和御史中共同选派,力图增加满洲官员被拣选巡按的机会,但也没有被采纳。这一时期派遣的巡按御史在澄清吏治方面仍然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如顺治十二年(1655),陕西巡按王继文参疏劾布政使黄纪、兴屯道白士麟贪污不法,二人均被革职,且王继文任内共参劾文武官员四十余人,确实起到了震慑百官的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