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巡按制度在清代仅存顺治一朝

2020-02-14 16:56 6749 移动版

  巡按制度是明清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代从开国皇帝朱元璋统治时期开始派遣御史巡按地方州县,明成祖永乐元年(1403)将派遣巡按御史巡视地方作为正式制度确定下来。清承明制,顺治元年(1644),以“察吏安民”为宗旨的巡按制度就被刚刚建立新政权的清廷所采用。虽然由于各种复杂的政治原因,巡按制度仅存于顺治一朝,期间曾屡行屡停,发挥作用的时间较短,但作为清初监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地方官员违法违纪问题都是由巡按御史首先提出的。

  清代的巡按御史并非专门职官,而是一种定期委派的差使,而且选派有非常严格的标准。一般由都察院会同吏部从现任的才能与德行都很出众的监察官(御史)中甄选,选定适当人员后题名上奏,由皇帝最终确定人选。顺治初期巡按任期沿明制为一年,自顺治八年(1651)后,巡按出差任期被定为一年零六个月。巡按御史作为“天子耳目之官”,首要职责是“察吏安民”,而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就是对违法犯罪的官吏进行纠弹。上可弹劾部院大臣、督抚、总兵等朝廷重臣,下可纠举州县、书吏等亲民之官。

  作为一项从明代承继的制度,从巡按制度设置之初,清廷内部围绕巡按的派遣即形成了主遣派和主停派,两派对巡按的选任标准、人品操守、职责范围、经费保障等问题的争论一直伴随着该项制度的始终,而两派激烈的争辩与矛盾也最终导致了巡按制度从康熙朝直至清廷覆灭始终没有机会再登上历史的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