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清朝,这个问题不仅复杂而且敏感,因为这是一个吸收了中华文明的外族统治集团领导下的专制政权,天然要防止被统治者盗清陵以泄愤,还必须在原有礼教秩序上面加上对皇权的彰显,所以清朝的“发冢律”处罚极严,凡是损坏宗庙、山陵及宫闕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不区分主犯和从犯,既遂和未遂,都要凌迟处死,甚至诛九族。
清“发冢律”规定之详尽为历朝之首,共区分了36种情形,其条例计22条,清末律学家吉同钧就说条文区分太细,开棺见尸内还要分成是看见棺材没打开,试图用锯凿开棺但没打开和打开三种情况。雇工犯主人、子孙犯父母,刑罚还要加倍,因为等同于盗墓外加恶逆,数罪并罚。此外还有很多前朝没有的名色,如指称旱魃、刨坟毁尸,争坟阻葬、开棺易罐,暗埋他骨、预立封堆、伪说荫基,贪人吉壤、盗发远年坟冢埋葬,并掘历代帝王、先贤、前代分藩郡王、亲王,本朝贝勒、贝子、公等项陵墓。名色越来越多,刑罚越来越重。
盗墓罪在中国治罪如此严苛,外国人普遍表示不太能理解。比如清末预备立宪之时,清廷曾聘日本专家来华参与法律修订,日本专家就将原先如此复杂的22条目缩减成了三条,最高刑罚只到无期,没有死刑,让朝野为之震动。很多官员都对这种修订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刑罚太轻,不足以明纲纪礼教。
为什么盗墓在国外刑罚就不那么重,不必区分这么细呢?举日本和德国的例子来说。
宽永十四年(1637),日本发生了岛原半岛的天主教徒暴动。幕府为尽力消灭天主教徒,实行了所谓‘改变宗门’的制度,命令各地诸侯设置改宗官职,专门处置改宗之事,严加搜索各地的天主教徒,千方百计想加剿绝。‘改宗’的手段虽然各地不尽一样,但‘属托金’、‘踏绘’、‘起请文’、‘寺请证文’等,都是各地盛行的。被用这些手段逮捕和判处罪刑的,连续不断。不仅如此,幕府为了消灭天主教势力,又扩展了‘寺请证文’的制度,建立‘宗门户口簿’,士农工商四民都要把身份、名字、年龄等项登录入册,改变宗门户口的权利,全都归于僧侣之手,连人们的婚姻、生死、旅行、教育等事,也要在所属的寺院受到检查和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