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明末清初,“骑木驴”的刑罚更加残酷。据有关史料记载,当时的“骑木驴”的过程是这样的:先在一根木头上竖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放在木柱顶端,使木柱戳入下体内,然后放开,让这名女子身体下坠,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数日方气绝”。
清朝时期,官场刑狱又发明了比较复杂的“木驴”刑具,与原先“木驴”不同的是,这类木驴上面的木橛子下面连接了偏心轮一类的活动机关,可在木驴移动时由车轮带动木橛子在女犯人的下体里一下一下地抽插。更重一点的木驴在插下体木橛子的后面,还会加上一根套入女犯肛门的木橛,以在游街时对年轻女人的身体造成更强烈的刺激,痛苦和凌辱。
判处木驴游街的女犯在处决前会被剥光全身衣服,在游街当日于处决的刑场或其它公众场合强迫展示其乳房,下体和肛门。有些女犯进行游街前会遭到衙役的公开轮奸或残酷的妇刑凌辱,以达到恫吓民众和削弱女犯人体力避免反抗的效果。但依照惯例禁止在她们的裸体上留下可辨认的伤痕。而对于那些还是处女或年轻少妇的人犯,在游街前要接受衙役的强奸“破身”是不成文的规定,这是为了避免她们相对娇嫩的下体在木驴游街时大量出血,而撑不到刑场即受刑不过身亡,因此必须在游街前先把她们的处女膜弄破,并充分开发其下体。这类的破身一事,通常由资深的刑律人员于游街前一日进行,不过也有在当日上午于游街前公开破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