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几千年的中国封建王朝时代,官妓与宫妓都属于国家、政府所有,但区别于服务对象不同,宫妓只为皇帝及其家属服务,而官妓则为各级官吏所占有对于官妓,官员们可以共享,可以做人情,或命官妓招待某个过境官员以侍寝,或给某个朋友狎玩。
这是官妓的义务,她们只能随人支配,不得拒绝,也不得收费。在我国,关于娼妓有确实文字记载的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贵族已开始蓄养妓女,称之为“女乐”。
“女乐”除了供主人玩乐之外,还需陪客人,且可作为礼物送人,诸侯之间,经常一送就是几十个。关于封建贵族们和女乐们玩乐的情形,楚国的大诗人宋玉在《招魂》中描写:士女杂坐,击鼓敲钟,吹竽弄瑟、弈棋赌博、酗酒不已、日夜寻欢作乐。
古代“女乐”
那些饮酒饮得脸红红的妖艳女子,长发飘甩、眼神流盼、女乐们疯狂地跳起舞来,士女们怪呼乱叫,日以继夜。这只是妓女的雏形。正式设立娼妓制度的是春秋时齐桓公的大臣管仲,他曾设“女闾七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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