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吏们的宿舍,多盖在衙署大堂以南、仪门以内的两侧。明代嘉靖《江阴县志》记载县衙建制,谓“吏胥居庐则分列六房廊舍之后”,有一定的代表性。又嘉靖《南宁府志》卷4记载该府所属宣化、武缘、横州、永淳、上思、隆安共两州四县的衙门建设,多有“吏舍”一项,可知吏员应住机关宿舍,在明代还是普遍现象。吏员宿舍的多少,大约同在编吏员的人数有关。如万历《营山县志》卷2记县衙建筑共有“吏舍二十二间”,以每间居住三到四人计,推算该衙门约有七八十个在编制内的吏员。弘治《句容县志》卷2记该衙门的建筑,吏舍有40间,那么其在编吏数就可以一百四五十人推度了。
吏员的宿舍,多处在夹院位置,居住条件比内衙要差得多。如正德《新乡县志》卷2述该县衙署的吏舍,“墙不及肩,茅不蔽日”,不堪忍受者“甚有寄居市井的”,不过这又违背了严禁吏员在衙外住宿的制度。后来新知县到任,“遂废旧址,构新屋。以连计,七;以间计,六十有六,极为完美”。对吏员而言,此为碰上了关心下级生活的好领导;对领导而言,则是同时落实了规章制度,所谓两全其美。不过制度都是写在纸面上的东西,是否切实遵守又是一回事。比如《水浒传》里的宋江,不就是在“县西巷内讨了一所楼房”,包养了一个带丈母娘的小蜜阎婆惜吗?再往后他的同事张文远也和阎婆惜姘上了,“如胶似漆,夜去明来”,又是一个不守规矩的好押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