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手段特别凶残判处死刑
昨日,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康某雄进行了案发时精神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鉴定机构在对康某雄进行精神病鉴定时,除按程序与康某雄面对面交流进行精神检查外,还综合参考了康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并参考了康的相关病史资料以及对康进行躯体检查,仪器辅助检查的结果,最终得出康案发时精神状态符合“适应障碍”的诊断标准,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可见,康的脑电图检查适应障碍的精神状态并不影响其对本案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康某雄及其律师的辩解理据不足。
法院认为,康某雄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凶残,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其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予以严惩。虽然康某雄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称其罪责深重,但不足以据此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昨日上午,佛山中院一审判处康某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康某雄还应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阿莹的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余元。康某雄当庭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