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燕、李世平侵吞国有资产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事件发生于2000年02月24日(农历:2000年正月二十)。
2000年2月24日 (农历正月二十),陈海燕、李世平侵吞国有资产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0年2月24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湘潭电线电缆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理陈海燕一伙大量转移、侵吞国有资产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陈海燕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4万元;湘缆集团铜业部部长兼金湘公司总经理李世平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上一事件:1995年02月24日 中央要求加强重视“三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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